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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低工资工时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12-01 14:35:08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文章对美国劳动标准的发展历史尤其是1938年颁布《公平劳动标准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最低工资工时标准后劳工标准的发展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美国最低工资;最低工时;劳工标准

美国自1776年《独立宣言》发布后,又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一般地说,近代的工人运动是同工业革命同时产生的。见《美国通史》,第二卷,第214页。),其资本主义得到了迅速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劳资关系问题的产生基础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在私有制的前提下才有雇主与雇用人、经营者与劳动者而言,因为有劳雇关系,劳方的劳动力提供与资方对劳动力的需求,构成契约上法律关系(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结构,并且在经济上存在有劳力市场。参照:黄越钦,劳动法新论,2002.8,pg.18。),劳动领域的一些问题相继暴露出来。矛盾激化导致工人罢工、工会集体谈判等争取权利的斗争的不断开展,为了给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劳动标准随之发展起来,在调节劳资双方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和保护劳方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8世纪末19世纪中后期是美国劳动标准的早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劳动标准主要是以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的,伴随有少量的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标准。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劳动标准的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联邦和州政府以劳动法论的形式颁布了许多劳动标准,而以集体合同形式所确定的劳动标准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认可,同时泰勒倡导的“科学管理运动”的发展史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标准主笔建立起来。19世纪末,雇主开始重视劳动过程中的标准化问题,工作研究、工作分析、工作评价等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0世纪20、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使得战后的罗斯福政府重新考虑如何从法律角度协调该时期日益上升的劳资矛盾冲突。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工资立法》和《工时立法》二者合称为《公平劳动标准法》。该法的颁布时的主要内容、之后的修订与发展以及其产生的影响将是本文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劳动标准”

美国劳动标准体系按照其内容可划分为九大类,即:就业标准、工作条件标准、劳动关系调整标准、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公平就业与职业机会标准、劳动监察标准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标准。按照美国劳动标准的制定方式来看,又可以将劳动标准分为四类,即: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以劳动法律的形式制定的劳动标准,某个行业或企业雇主与雇员通过集体谈判制定的集体协议中所确定的劳动标准,某些机构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所颁布的技术性标准,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劳动标准。另外,从劳动标准作用的方式来看,可以将劳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两类。联邦和各州政府以劳动法律的形式制定的劳动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业和企业与雇员代表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的集体合同一旦得到双方的认可即被赋予法律效力成为该行业或企业强制执行的标准,雇主在与单个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时,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谈判所确定的标准,否则即被视为违法,因此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标准;非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联邦、各州和一些机构颁布的一些对企业的日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起指导性作用的标准。本文所讨论的工资工时问题是属于工作条件标准范畴中的内容,它属于行业和企业与雇员代表通过集体谈判而争取的并且有联邦法律确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工资”、“工时”

在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解释中,“工资”是指支付给雇员的,包括劳工部长规定的膳食、住宿或其它设施的合理费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工资的定义范围在不断扩大,在后来的工资工时的法律修正案中,工资被广泛解释为“从事劳务得到的报酬”或是“从雇佣中产生的价值的报酬(法案中跟在“报酬率”这一词组之后的单词“工资”,可能已经试图被理解为不仅仅是单位工作时间或者单位工作量的报酬。它实际已经包含着实际“报酬率”以外或者补充性的来自于雇佣的报酬。Taft-Haltley Act ,article 8(d)(W.W.Cross &Co.v.NLRB,1stCir.1949)。)”。而“最低工资”的计算原则是:凡是员工收到的报酬(remuneration),出某些立法明文规定可以除外的都可以包括在内,而加班费、绩效奖金、馈赠和馈赠性质的支付,由于假期、节假日或生病而没有工作时所得到的支付都不得包括在内。计算方式可以按计件工资、小时工资、佣金等来定,但这时加班费须按照从这些收入中推算出来的小时工资来计算。这就需用每周的总支付金额除以实际工作小时。如果职工的一些所得采用非金钱方式支付,雇主提供这些物品或设施的合理成本必须包括在正常工资率中。

关于“工时”的定义在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中的描述是基于对雇员的所属单位性质分类后,由各行业的劳资协议条款或惯例的测定方法为准,把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时所花的换衣服和盥洗时间从这周的测定工作时间中扣除。在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劳动时间的声明称:雇员每天必须工作的时间和每周必须工作的天数应该属于“工资、工作日和与雇用相关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的主题范畴,这些都必须是雇主和工会进行谈判而定的(Fixed Sum for Varing Amount of Overtime.Sited from:www.wagehour.dol.gov.)。具体的计算方式规定较为明确:雇主要求的工作和允许的工作均为工作时间,其中包括工作需要的等待时间、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值班超过24小时职工的值班期间睡觉时间等等。

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ikipedia; Labor Standards Act.)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最低工资、工时制度的立法框架及发展

自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颁布至今,已有70年,这70年中,最低工资数额已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上升不是由政府制定,而是由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商议、仲裁,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的,具体的涨幅如下所示:

1938~1939年 0.25美元

1939~1945年 0.30美元

1945~1950年 0.40美元

1950~1956年 0.70美元

1956~1961年 1:00美元

1961~1963年 1:15美元

1963~1967年 1:25美元

1967~1968年 1:40美元

1968~1974年 1.60美元

1974年2:00美元

1975年2:10美元

1976~1977年 2:30美元

1978年2:65美元

1979年2:90美元

1980年3:10美元

1981~1990年 3:35美元

1990年3:80美元

1991~1997年4.25美元

1997~2007年 5.15美元

2007~2009年 分三步走涨到7.25美元

当然,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最低要求,各州可根据其经济社会等不同领域的发展现状对此最低标准做相应调整。“最低工资工时”作为强制性的谈判主题,在每一次企业与工会就工作条件的谈判中都会涉及,也是一次次的谈判推动了“最低工资工时”的立法进程,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工资工时法律框架,主要包括:

1.《公平劳动标准法》(The Federal Fair Labor Standard Act,简称“FLSA”)它最初的立法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当时的经济大萧条。这部法律制定了以40小时为每周基本公式,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用更多的雇员来完成工作而要求现有雇员加班的雇主提高了用工成本。

2.1963年《平等工资法案》

它对于男女雇员“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给予了限制。当然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即在基于自立或才能不同而产生工资差别的体系中《平等工资法案》不适用。基于该法反歧视的宗旨,《平等工资法案》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联邦劳工部于1979年7月1日改为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

3. 《戴维斯—培根法案》(Davis-Bacon Act,1931)和《沃尔什-希利法案》(Walsh-Healey Public Contracts Act of 1936)等

这两部法律以及《科普兰法案》(The Copeland Act)《合同工作时间与安全标准法案》以及1965年《服务契约法案》等主要涉及在政府争购合同和联邦赞助的工程项目中工作的雇员工资工时方面的问题。它们都包含最低工资、附加福利、加班补偿以及工资给付方法等规则。

4. 各州法律。在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各州都有权根据其客观经济发展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这些法律中对于违反劳动标准规定的监察及惩罚措施也做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并且由许多判例作为现实支撑,这些保证了这些法律立法初衷的实现。

三、最低工资工时立法的影响

事实上,由于美国各州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各州法律中关于州最低工资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最低工资工时的立法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州及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其影响也不一(法案中关于此“同工同酬”的解释为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总体而言,美国最低工资工时的演变,它在总体上推动了雇主着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雇员着力提高服务素质,此外:

1.对低工资集团产生重要影响。根据1981年美国最低工资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 个人收入在最低工资水准或低于最低标准的雇员大多为非熟练的年轻或年老的劳动力、黑人(占12.4%)、西裔及妇女劳动力(占18%)。因而它对于减轻贫困状况,在最低程度上限制工资收入级差,消除工作无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起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2.它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如它可能导致低工资产业和部门的就业人数下降,从而促进劳动力的再流动和结构调整;再如它促进劳动密集型和低经济效益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及高经济效益型的产业转化;对非熟练劳动力崐带来的双重影响,即在提高非熟练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同时,从长远来看相对减少了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

具体的,以南北方的地理划分来看,法案颁布之初的美国南北部工业发展很不平均,经济差距较为明显,因而在法案颁布后,很多学者就法案对南北部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了分析,其中国家棉纺织品协会的学者在分析具体原因时指出:

南方劳动力构成中非熟练劳动力占劳动力总体比例更高,这决定了南方不同于北方的工业类型,也导致了南方工业发展速度要慢于北方,工业基础相对较差;

南方工厂每生产车间的生产率比其他地区低18%;

南方单位劳动生产率比其他地区低36% ,按照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单位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价格呈现正相关

半城镇化(semirural)的特征和小公司占据主导的工业发展模式也使得南方经济的发展要落后于北方。

因此,在同类行业中,南北方劳动生产率和产业发展水平的较大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而在公平劳动标准颁布后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定,这对于法案颁布前各行业工厂中工人最低工资就普遍高于法案规定最低限的北方影响较小,而相比之下,南方的许多工厂工人最低工资都低于法案制定的最低限,因此在法案的压力下南方许多工厂的用工成本提高生产率却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最终导致许多工厂的裁员甚至倒闭。此外,法案对于南方工业的影响还体现在:

由于平均最低工资率低-工业用工比例受了最大影响;

南方内部各工业门类的发展差异性导致南方内部影响大小差别很大;

当然各工业门类和车间的工资差距缩小这一趋势是存在的;

法案激发了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机器替代手工的进一步深入;劳动力雇用成本的提高对工资率的影响降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成本反而降低了;导致了某种程度上工人失业率的提高。

总而言之,由美国最低工资工时的立法演变历程可见国家对于劳方权利的保护有日益加强之趋势。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这一点上看,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但对其具体的分析和影响评价还需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和国情,本文在此不予多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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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merican labor and employment,Law press:China,2007.

[3]Federal Fair Labor Standard Act ,1938,article 3,item o.

[4]www.wagehour.dol.gov.

[5]John F.Moloney:《Some effects of The Federal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upon southern industry》,National Cottonseed Products Association.

[6]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7]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及通用集体合同实例.外国劳动法选(第三辑)[M].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张婷(1988-),女,江西赣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2005级本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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