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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南三国学前教育比较初探

时间:2023-01-17 19: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中国、俄罗斯、南非三个国家各属于不同的大洲,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三者因为共同的战略目标和强大的发展潜能而同属于“金砖国家”之列。教育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整体实力的重要指标,各国政府都将其作为优先领域加以扶持。而在当今世界倡导终身教育的大气候下, 学前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第一阶段, 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本文旨在介绍中国、俄罗斯、南非学前教育现状的基础上,就其国家学前教育法制建设方面进行研究比较。

关键词 中国 俄罗斯 南非 学前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学前教育的发展不仅关乎幼儿个体的幸福成长, 更关系到国民素质和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一个教育大国,但并不是教育强国,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更是存在诸多问题,如今的入园难、入园贵等难题还亟待解决。作为世界教育大国的俄罗斯继承前苏联学前教育优良传统并在本国政治、 经济、 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锐意进取,改革创新, 在学前教育理念、学前教育机构的多元化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俄罗斯特色的新局面。南非具有非洲最发达的教育体系,1994年以来,南非新政府把提高全民教育水平作为基本政策,尤其重视改善在种族隔离制度下受到歧视的非洲黑人的受教育条件,以增强他们在社会经济中的竞争力。作为“金砖国家”的三个成员,在经济上互相协调合作、互相促进发展,努力达到合作共赢。而在教育上,中国、俄罗斯、南非三个国家也各有其教育特色,有值得审视和借鉴的方面。

1中国学前教育立法现状

从现行法律、法规颁布情况看,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及事业发展方针与幼儿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及事业发展方针、幼儿园设置管理规范,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规范,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规范、卫生保障规范与幼儿保护规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两章专门对幼儿保护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专门的幼教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条例》则对幼儿园的管理做出了全面规范,包括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的设置和审批规范,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规范,幼儿园的行政事业规范等。我国全国性的幼教规章有两项:一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共分为十部分,它从学前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出发,具体的规定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基本内容范畴、目标以及基本的实践规范和要求;及1995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

2001年,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这是对全国幼儿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纲要》的基本指导思想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观、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学科融合与生态教育、全方位动态评估。体现了国家对教育发展的远瞻性。2003年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对已颁发 幼儿教育法规文件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学前教育领域中明确指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显然,立足于本国教育的现状,找出处于孱弱地位的农村学前教育的弊病所在并进行重点发展,这都是有利于学前教育繁荣和发展的积极措施。

2俄罗斯学前教育立法现状

从20世纪30年代起,苏联的学前教育机构一直在执行教育部颁发的统一教学示范大纲。当然,也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对原有的大纲进行完善。为了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1990年俄罗斯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学前教育构想》,强调幼年期的重要性,指出要根据当代教育科学要就的成果来改善学前教育体系,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呈现出多元化。而俄罗斯1992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都应享受到免费的学前教育,同时也规定各地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大纲,因此, 许多学前机构的工作仍按统一的标准大纲进行或以它为参照自编了教育大纲, 改变了以往那种统一大纲、 统一教材、 统一上课的局面, 教育内容丰富灵活又有特色。此外,《俄联邦教育法》规定父母是学龄前儿童的第一位教师,他们应在子女婴幼儿期为其身体、品德和智力发展打下基础。1994年——1995年,俄联邦教育部学前教育司研制了学前教育标准草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场地、空间结构、设备材料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2008年9 月 12 日,俄联邦总理普京签署命令,批准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该规程已全文译介,并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报回)。此规程对幼儿园的性质、任务及类别进行了界定 ,并就幼儿园的工作组织、班级编制、教育过程、幼儿园管理、幼儿园资金和财产等方面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3南非学前教育立法现状

1983年的国家《儿童保护法》和《教育保障白皮书》、1988年的《国家教育法》和《健康、福利部手册》都提出学前儿童有受保育和教育的权利。1996年颁布的《南非学校法》(The South African Schools Act)旨在促进学校教育体制,让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教学质量和实行民主管理。

南非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启动“南非北部自由州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计划” (即“Rural Pre-school Education Development Plan in the NorthernFree State of South Africa”),从“经费投入、课程设置、教师选聘”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实践经验试图构建一个符合南非农村特点的学前教育体系, 并以此计划为开端,摸索出一条适合在南非各州普遍适用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

儿童早期发展计划(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是一项涵盖儿童从出生到 9 岁并有家长和看护人广泛参与的综合项目。 南非政府正逐步将儿童早期发展计划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 使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规范化,开发出有关课程、幼教师资培训、营养、身体发育、特殊需求儿童、艾滋病家庭儿童等系列项目,通过国家资助的办法,截至 2006年 2 月,40 万儿童接受了 R 年级教育,其中期目标是到 2010 年让所有 5-6 岁儿童都能获得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

4三国立法现状比较

从以上中国、俄罗斯、南非学前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有其相同点与不同点。第一,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是这三个国家的共同特点。从最开始仅关注解决妇女进行社会工作后顾之忧的社会问题,到真正关注幼儿身心更方面的发展、对学前教育的机构的规范、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以及学前教师的培养,都体现着各个国家已经意识到学前教育的持续发展对国家的前进有重要影响。第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中国、俄罗斯、南非关于学前教育的立法情况都是与时俱进的。每隔几年就会根据科学研究的最新理论和成果制定新的教学大纲、计划方法,也提供给各地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的标准。强调儿童期的重要性、重视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园内环境、促进儿童健康积极的发展等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基础。第三,关注国家各地的学前教育发展差异,立足本国实际情况,提倡多元化的发展学前教育,如“南非北部自由州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计划”,这个计划具有独立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通过培训良好的师资,并直接服务于南非的弱势群体,这直接辐射到个学前教育机构、各家庭和社区,为更多的南非贫困地区儿童和黑人儿童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而在中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农村教育,“送课下乡”、“国培”等都是相应文件下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差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为提升国家的整体实力和持续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早在1924年俄共(布)第13次代表大会提出,发展农业和农村集体化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将学前教育设施扩展到农村。

在以上所呈现的法律法规上,俄罗斯是唯一一个以立法形式对家庭教育做了严格规定的国家,要求父母为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同时要为孩子将来的发展打好良好品格的基础。早在上个世纪,俄罗斯就出现了免费学前教育, 充分肯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重要性。南非推进教育千年发展目标的举措中儿童早期发展计划(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南非政府正逐步将儿童早期发展计划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而针对中国目前的“入园贵”、“入园难”问题,逐步实行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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