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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x市农村统计专项数据核查方案

时间:2024-02-26 17:32: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xx市农村统计专项数据核查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3年xx市农村统计专项数据核查方案

xx市农村统计专项数据核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意见》《办法》《规定》,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监测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农村统计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范围

  农村统计调查涉及的行政村(涉农居委会)、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等调查对象及从事农村统计调查的基层统计机构、基层统计人员。主要核查报表包括:农业生产条件、设施农业、耕地面积、蔬菜、畜牧、茶桑果、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及生产情况、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及生产情况、镇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

  二、核查时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

  三、核查内容

  (一)种植业统计。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油料、中草药材、园林水果、瓜果类及花椒、花卉等特种农作物等主要指标填报是否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村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农作物统计口径范围是否与制度要求一致,面积、产量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
数据之间逻辑审核关系是否正确;
原始调查表(或过录表)、报表(台账)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有重复、遗漏情况以及串行、错位和漏填等情况;
是否规范使用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特别是实物量的单位是否规范,折算分摊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指令报送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干扰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等。

  (二)畜牧业统计。检查范围涵盖主要畜禽猪、牛、羊、活家禽等的存栏、出栏以及产品产量等生产情况和年度非主要畜禽生产情况。核查范围和内容参考种植业统计相关要求。

  (三)基础账册(表)质量。基层原始调查表是否齐全、台账设立是否合理;
基层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规范、准确,保存是否完整;
数据过录、录入或上报是否正确,是否有混记、漏记、错记的情况。

  (四)基础工作质量。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农村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贯彻实施联网直报制度和依法统计情况,数据查询落实情况,是否保存2年内村级和镇级纸质报表,农村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对于没有直报条件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确认无误后应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所在辖区统计机构,由统计机构在数据处理平台代录数据,代报的统计机构要留存经填报单位盖章确认的基层表。

  (五)数据来源质量。了解基础数据取得方式方法,是否村级起报,镇办是否建立镇村两级统计台账。如数据来源于部门,数据是否可靠可信,是否建立数据获取机制,是否有提供数据的工作记录(邮件、纸质报表、介质等)等。

  对于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主要查看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数量是否与农业农村部门一致:商品交易市场数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一致;
小学校数量是否与教育部门一致:电影院数量与文化旅游部门是否一致;
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与卫健部门是否一致:兽医(防疫)技术人员数量与农业农村部门是否一致;
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数量与民政部门是否一致:公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对于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试行),主要查看是否有公共厕所;
是否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是否有村集体创办的幼儿园或托儿所;
种植规模户、畜禽养殖规模户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农业企业数量是否与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致;
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图书室(馆)或文化站、卫生室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四、核查方式

  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实地核查和线上核查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本地市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线上全面核查。在报表上报审核期间,市统计局将按照《农村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等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并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下发查询标记要求;
各镇办应及时反馈查询内容,必要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实地重点核查。针对线上查询反馈的内容存在疑义、数据波动明显、对全市影响较大,各镇办统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核查后填报数据质量核查表,撰写核查报告

  核查单位对核查后认定的数据(情况),单位负责人与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上级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对各镇办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核查。

  (二)各镇办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有关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各镇办统计机构立即开展农业农村统计数据造假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暨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于2023年第2、3、4季度末xx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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