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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法局:关于扎实推动法治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01-30 15:32: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司法局:关于扎实推动法治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供大家参考。

XX司法局:关于扎实推动法治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XX司法局:关于扎实推动法治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准确把握法治督察的政治属性

二、深化法治督察的实践探索

三、立足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做实督察工作

四、坚持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释放督察效能

五、找准突破点,提高督察质效

来源:《中国司法》2022年第6期(总第270期)

准确把握法治督察的政治属性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的法治督察工作是党的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是其根本属性。

从性质定位上看,法治督察是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工作,1927年党的五大就专门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党内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督促检查,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内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纯洁党的肌体,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从职能作用上看,法治督察是推动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中央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其中,“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都明确了开展法治督察的制度安排、机制措施和内在要求。同时,***总书记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强调督查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对“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等党中央重大战略布局、决策部署,抓落实的意识、抓落实的举措必须加强,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从督察依据上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重要党的领导和监督法规,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确立了法治督察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规矩。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的督察工作制度进一步规定了法治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工作程序等。

从督察对象上看,法治督察的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聚焦各级党委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职责作用的发挥,聚焦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责任的落实,聚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的履行,以督察为抓手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因此,只有准确把握法治督察的政治属性,才能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法治督察的全过程各方面,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在督察实践中深刻领悟为什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怎样更好地巩固和捍卫党的领导。

深化法治督察的实践探索

一是工作体系初步建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经党中央批准,司法部专门设立法治督察局具体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督察工作。随着各级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建立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构普遍设立,配备了相应的专职人员,上下贯通的法治督察工作体系已初步建立。

二是工作方法基本成型。通过学习和实践,探索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除普遍采用谈心谈话、访谈座谈、实地走访、暗访调查、突击检查等基本方式方法外,积极开展法治舆情监控,委托法学院校、第三方机构开展法治建设评估、大数据筛查,广泛听取各法治部门相关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实地督察中的作用,全方位深入评估评价被督察地区法治建设情况。

三是工作地位日益提升。在面上,先后部署开展了2次专题督察和3批次法治政府建设综合性督察,基本实现了法治督察省级层面全覆盖,压实省级党委、政府法治建设责任,传导了法治建设压力;
在点上,既围绕食药监管执法司法、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在线上,既对党中央有关法治建设、法治改革方面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研式督察,又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重点督办,实现法治督察精准点穴、精准发力、精准实施。

横向上,既加强与党中央有关部门在线索问题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又积极邀请党中央各部门派员参加督察,近三年各部门派员参加督察200余人次,涉及近30个部委。同时,注重协调联动,将督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反馈相关部委推动整改落实;
纵向上,我们“一竿子插到底”,不以问题小而不为,不浮在省级层面,坚持触角延伸到基层群众,深入一线干部群众,督促检查党中央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的实情,让基层干部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

四是工作规律逐渐把握。在工作部署上,注重综合性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督察与推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重点任务督办相结合,督察与推动党中央法治建设顶层设计贯彻落实的调研相结合;
在督察选题上,围绕党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法治问题开展督察,切实把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密结合;
在督察流程上,形成“计划报批→督察准备→实地督察→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督促整改→验收评估”一整套工作闭环;
在督察人员选派上,既抽派中央部门政策理论水平高的人员,又抽调了解地方实际、具有督察经验的地方同志参加督察,既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治理论水平高的专家学者,又组建督察律师人才库、抽选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参加督察,同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参加督察,进一步拓展督察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

五是工作制度正在完善。以督察工作办法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党中央文件为四梁八柱的法治督察顶层设计已初步成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更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督察的职责任务,还配套制定了法治督察经费保障办法,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等督察保障制度。

同时,我们要充分看到法治督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督察在面上已经铺开,但在深度上还不够,尤其是县级层面督察工作还比较薄弱,督察机构、人员配备、专业能力等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督察还没有开局、没有破题;
二是督察工作的不平衡性也比较突出,个别地方执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还不够有力,甚至有的至今还没有开展督察工作,督察职能职责发挥还不尽理想;
三是督察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督察工作流程还有待提炼固化,督察反馈整改还缺乏刚性制度规范等。研究解决上述影响和制约法治督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是当务之急。

立足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做实督察工作

督察工作的性质定位决定了督察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发现和反映真问题。如何真能够发现问题,并确保发现的问题是切中要害的真问题,就是要锤炼、培育和涵养斗争精神。

一要肯于斗争,不当“和事佬”。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斗争精神始终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中国共产党人的斗争从来都是奔着矛盾问题、风险挑战去的。不谈斗争,掩盖问题,回避质疑,只和稀泥,都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督察喜欢“捡软柿子捏”,反映的问题大多是乡镇、街道、村居的问题或者是普通干部群众的问题;
有的问题“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泛泛的问题多、具体的问题少,地域、领域的问题多,具体某地、某单位的问题少;
有的避重就轻的问题多、直击要害的问题少,例如,“政务服务大厅设在二楼,群众办事不方便”的问题,看似是问题实则不是主要问题;
有的是普适的表面问题,例如,“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有待加强”等。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放弃斗争,“好人主义”“和事佬”等私心杂念泛滥,不愿、不肯去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督察要发现和反映真问题就必须时刻保持斗争意识,从思想深处克服不肯、不想斗争的“软骨病”,自觉摒弃“太平官”思想、丢弃“和事佬”观念、舍弃“佛系”意识、抛弃“躺平”姿态,在督察实践中自觉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意识。

二要敢于斗争,不惧动真碰硬。“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敢于斗争”概括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督察要敢于同矛盾冲突作斗争、敢于同问题困难作斗争、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始终保持斗争状态、锤炼斗争韧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祁连山立法“放水”,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让群众、企业不满,任意“拉闸限电”、一律“关停禁止”等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
有的地方以防疫为由,出台过激防疫“土措施”,层层加码,有的因一人确诊,就禁止全县所有机动车上路;
还有一些地方在交通运输执法中,对货车司机罚款数量多、随意性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这些问题背离了为民服务宗旨。

三要善于斗争,掌握督察方法。督察要发现真问题、真发现问题必须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关键要走好群众路线。要了解群众,用好“暗访突查”。暗访突查是了解群众真实意愿的最有效方法。搞暗访突查,不是漫无目的、盲目乱转,而是需要前期做好线索收集、梳理,有的放矢地去查访。例如,在实地督察中,我们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来了解群众反映的各类法治诉求和突出问题,认真收集、梳理一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安排专人暗访、突查了解真实情况。要深入群众,掌握督察主动。

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刀刃上,减少听汇报、看材料、开大会等环节,避免走“精品路线”、到“指定站点”,真正深入基层一线,到街道社区、工厂车间、田间地头等,听基层干部谈经验、谈体会、谈问题,让广大群众直接提意见、提要求。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重点关注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情况,关注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达到真发现问题的目的。

要依靠群众,扩大群众参与。近年来,我们坚持开门搞督察,邀请了近百名专家学者、律师、媒体记者等作为督察组成员,全程参加督察,充分依靠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发挥建言献策、提供线索、监督工作的作用,让督察走得更实、更接“地气”,更好地赢得群众信任和支持。

坚持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释放督察效能

督察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是衡量督察成效的标准,更是对各地各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大考验。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重督察实施、轻督察整改,督的时候“雷声大”、改的时候“雨点小”,没有把整改作为督察的重要阶段、重要方面、重要内容。因此,要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高度,切实推动督察解决问题、释放效能。

一要锚定目标抓整改。整改目标要体现“四个注重”:要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整改既要妥善处理好内部和谐统一、上位法下位法之间的关系,也要及时适应新兴领域立法、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既要解决“立法放水”问题,也要解决“立法截流”问题,坚决避免“中央不让干的地方偏要干,中央鼓励干的地方拦着不让干”;
要注重健全体制机制,形成推进法治建设“一盘棋”的体制机制,例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有关执法事项下沉,相应的执法力量、执法权限、执法保障等也应统筹考虑,确保基层执法接得住、接得稳;
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既要对解决制约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紧盯不放,也要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花大力气整改和解决群众身边的小事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事件,以个案推动类案解决,提高整改效率,增强群众获得感;
要注重能力提升,高度重视解决基层法治力量不足、能力不够等问题,确保法治建设根基稳固。

二要强化措施抓整改。要明确整改要求,把“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作为整改标尺,逐条逐项研究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明确整改方式、检验标准和工作成果,确保问题切实有效整改。要强化整改针对性,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领域的“个别”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做到辨析病理、深察病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补齐补强自身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要强化整改系统性,坚持突出重点、举一反三、综合施策,坚决防止“谁被督察谁有问题,没被督察就没有问题”“谁被督察谁才整改,没被督察就不用整改”的错误认识。

坚持“当前改”和“长久立”相结合,能够立即办、及时改的,要迅速行动、立行立改,需要建章立制、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长期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常抓不懈推动问题解决。要加大整改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从正面角度宣传整改工作,突出反映问题怎么改、整改后效果如何,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引导群众参与、监督、评价、认同整改,凝聚法治建设合力。要积极用好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回头看”等硬措施,开展严肃问责追责,形成震慑,坚决避免督察声势大,但整改无人推进、任务无人落实、违纪无人追责的情况。同时,要用好激励措施,推动将整改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充分调动整改积极性。

三要突出效果抓整改。整改效果要突出“四有”:要让“关键少数”有压力,层层传导督察整改压力,特别是让“关键少数”自觉担当起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要让重点部门有变化,特别是紧盯一些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重点部门,以及执法量大又直接面对群众的重点执法部门,坚决避免整改完了又恢复原状,防止整改“一阵风”;
要让基层单位有实惠,以整改为抓手,研究突破制约基层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强化诉源治理,下大力气帮助基层单位解决长期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让基层更有底、从服务保障上让基层更有力,推动法治建设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
要让人民群众有收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法治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突出问题,紧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小事、难事、身边事,让群众在督察问题整改中得到实惠,切身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效,增强法治信仰。

找准突破点,提高督察质效

法治督察必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找准突破点,突出重点、聚焦难点,形成抓督察、抓落实的强大合力,不断推动督察工作提质赋能增效。总体而言,推动督察工作提质赋能增效要做到“两头抓”,即一头抓住“关键少数”,督促“关键少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另一头抓住“绝大多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

要做到“双向抓”,横向上积极与纪检监察机关、法治部门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相互支持、共同促进的监督合力;
纵向上积极推动基层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在基层实现法治督察有形、有效、有力覆盖。

(一)突出“关键少数”,在推动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上下功夫。“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只有“关键少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才能形成“头雁效应”,带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督察更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主观上推动领导干部做到“学、讲、用、述”,从客观上抓实“考、评、督、责”。

“学”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学好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以及宪法、法律等。督察中要充分注重考察领导干部是如何认识学习的,如何组织学习的,如何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绩的,切实推动领导干部在学懂学透的基础上做实。

“讲”就是要带头宣讲***法治思想。督察中发现领导干部普遍存在作为受众被动听专家讲、听上级讲的多,结合工作、联系实际主动讲的少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关键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主动“讲法”。只有“学法”内化于心,才能“讲法”外化于行,宣讲好法也才能学好法、用好法。

“用”就是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到决策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督察要紧紧围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扎实督促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将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全面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要求;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坚持做到心中有法、胸有成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述”就是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督察要认真对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督促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要求带头开展述法情况、主动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的述法情况,特别是要督促检查领导干部是否亲自剖析撰写述法报告,以此来督促领导干部亲力亲为地紧抓法治、设身处地地思考法治、有的放矢地学习法治,在工作实践中潜移默化地提升法治素养、形成法治思维。

“考”就是完善法治建设考核制度。当前,法治考核实施普遍存在“虚着考、考的虚”的问题,考核结果运用上存在“你有我有全都有、你好我好大家好”的问题。督察要推动各地各部门积极建立完善指标科学、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结果权威的领导干部、行业和地方法治考核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治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好法治建设任务。

“评”就是科学评价干部。要将考核干部与评价干部有机衔接,把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建设职责的考核结果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重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积极推动省以下先行建立法治评价干部的具体指标、程序、标准等。

“督”就是强化督察作用。法治督察是党内监督法规规定的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督察工作领导,充分发挥法治督察在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落实法治建设任务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约谈、挂账督办等方式推进解决,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责任。

“责”就是精准追责。只有建立督察与追责闭环的工作体系,才能确保督察实效。对督察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职责落实不到位、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推动法治建设工作虚化、力度弱化、成效不明显等问题,除该批评的批评、该约谈的约谈之外,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追责的要及时移交。同时,要正确看待和分析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依法依规容错免责。

(二)聚焦群众关切,在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上下功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现实中,不少法治事件持续引发网络舆情,引起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关注热议。这些重大法治事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走向和发展,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价值判断。法治督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探索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有利于更好传递法治力量、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期待,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

对于如何推动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需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动起来。实时跟踪关注社会热点舆情,对那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严格禁止的涉法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从事件的典型性、示范性,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等角度把握是否启动重大法治事件督察,通过解决一个问题规范一类问题,树立类似问题“高压线”,从而起到督察一个推动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其次,要深下去。要压实地方部门自查责任,在初步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察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验证式督察,全面了解情况,研究治本措施,形成督察意见。再次,要改得好。要将重大法治事件背后暴露出的法治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反馈相关地方、部门,并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协作配合,将一些严重失职失责、违法乱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严肃问责追责,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最后,要敢曝光。要强化宣传报道,紧紧围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过程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过程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充分开展释法说理,积极推动类案解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三)着眼机制建设,在形成督察合力上下功夫。***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法治督察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相关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衔接联动,相互借力、助力、增力。

一方面要加强与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特别是在问题线索移交、推动问题整改、强化问责追责等方面加强合作,切实增强督察刚性。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立法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监督)、专门法律监督的协作配合,加强在线索收集、人员力量、专业支持等方面的密切配合,不断提高督察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

一是加强线索收集配合。督察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但实地督察的时间有限,在较短时间内发现法治建设深层次问题也有一定难度,必须于督察前在问题线索收集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法治督察加强与相关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请他们提供在开展法律监督、行政审判、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线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带着这些线索,直奔问题,开展针对性督察,有助于提升实地督察成效,提升督察权威性。

二是加强专业支持。法治督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加强与相关法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督察人员支持、专业支持,能够精准发现法治领域的问题,拿出专业性的意见,提出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切实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三是强化督察结果共享。及时梳理汇总法治督察发现的问题,对涉及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工作程序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能够及时转交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统筹督促解决;
对涉及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问责追责。将督察情况通报有关法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评估地区(部门、单位)法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参考依据。同时,推动把各地区(部门、单位)落实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追责问责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内容,持续汇聚法治监督合力,形成抓督察促法治的良好局面。

(四)夯实基层基础,在形成上下联动上下功夫。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基层直接面对和服务人民群众,是落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基层法治建设成效如何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近几年的督察中发现当前基层法治建设较为薄弱,一些地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与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存在“有机构没人”与机构职责虚化、职能作用尚未发挥等问题。具体到法治督察工作,普遍没有开展,存在不会用、不敢用或不愿用督察的问题。

督察是保障法治建设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若督察无力则法治建设当然薄弱。法治督察必须充分推动和发挥基层法治督察的作用,对制约基层法治建设的一些问题敢于动真碰硬,上下联动共同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

一要层层压实法治督察责任。《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开展法治督察的职责,不履行意味着失职失责。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督察是今年的督察重点,通过督察推动省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基层法治建设问题,省级法治督察机构也要通过各种方式层层传导和压实法治建设责任,积极推动基层开展法治督察工作。

二要加强对基层法治督察的指导。要主动邀请基层参加法治督察,在实战中“手把手”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督察工作;
要组织集中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在培训中提高督察能力;
要主动出题、上下联动开展督察,全过程全方位对基层法治督察实践进行跟踪指导,不断提高基层开展法治督察的能力。

三要强化追责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那些置党内法规执行于不顾,推而不动,工作失职失责的,积极通过揭短亮丑、通报批评、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开展法治督察工作,逐步推动基层法治督察动起来、实起来、硬起来,确保各项法治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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