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源文秘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思想汇报 党建材料 疫情防控 自查报告 谈话记录 扫黑除恶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论司法信息公开

时间:2022-11-24 14:40:1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司法信息公开在我国已初露端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后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对于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覆盖面、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增强国家机关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应当对司法信息和司法信息公开进行正确、合理的界定,慎重、周密地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科学地设计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救济与监督措施。

关键词:司法信息;司法信息公开;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3-0076-09

一、司法信息公开的提出和重要意义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此拉开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序幕。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月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网站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重要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事例逐渐增多,在极大方便申请人的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了不小的负担和压力;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一个运用司法审查促进政府公开与依法行政的格局正在形成;2011年6月起,国务院各部门陆续公布“三公经费”,①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增强政府透明度、推进反腐倡廉的重大措施。毫无疑问,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乃至经济社会活动,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封闭运作的状况开始发生较高程度的松动和改变。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和成功实践的大背景下,虽然司法信息公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尚未被正式界定和使用,但我们已经不知不觉地讨论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张千帆教授提出了“死刑数量不是‘国家秘密’”的问题;②笔者在2011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上,就判处死刑案件数的公开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11年5月先后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对法院工作的各类信息进行了披露。因此,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司法信息公开问题已经开始予以关注或有所动作。可以说,司法信息公开在我国已初露端倪。

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后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对于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覆盖面、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增强国家机关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司法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中,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获得信息权、了解权。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众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的知情权;狭义的知情权只是指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政府持有、保存、与其权力行使有关的一切信息,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规定。③在司法领域,知情权则是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司法机关除法律特殊规定外所持有、保存、与其权力行使有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利;参与权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国家司法事务的权利,例如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对诉讼案件的审判、检察活动,通过担任咨询专家对审判、检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权是指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事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和实现,是建立在司法活动和司法信息公开、透明,能够了解司法机关的职能、权限、职责、程序和司法运作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司法活动和司法信息的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第二,有利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和目的,也是其首要的价值目标;高效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司法活动得以良性运行,进而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条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权,以公正提升公信,以公信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和高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应当认识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需要增强司法权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全面、有序参与,以使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权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良好评价和普遍认同。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信息的公开,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将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认识司法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一扇明亮的窗口。

第三,有利于有效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和推进廉洁司法的建设。近些年来,司法腐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统计,从2006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被查处的违法违纪人员分别为292人、218人、712人、795人、783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为109人、218人、105人、137人、113人。④特别是司法机关领导层腐败、群体性腐败的案件频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司法和司法信息公开,将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程序、办案活动和办案结果公之于众,使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既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又使他们不愿贪、不敢贪,进而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使廉洁司法的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第四,有利于实现司法信息共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信息大都被作为国家机密予以严格保密,司法机关之间互不知道对方的司法信息,其他国家机关也不知道司法机关的司法信息,社会公众亦无从知晓司法信息,从而使得司法信息这种重要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而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国家和社会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重要资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例如,公开犯罪率、破案率、重新犯罪率等刑事司法信息,将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找出和掌握犯罪活动的规律,为提高破案率和降低重新犯罪率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并根据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及时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治安的不断好转。又如,公开民事案件受理数、审结率、调解率、执结率以及逾期未履行裁判的当事人名单,将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及时调整人财物投入,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及时履行裁判义务,从而培养全社会的协商精神、守法观念和诚信意识,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推荐访问:司法 公开 信息